DETAILS, FICTION AND 建築物條例

Details, Fiction and 建築物條例

Details, Fiction and 建築物條例

Blog Article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,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,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,核定其建築期限。

全部 住宅 居屋/資助房屋 商舖 工商 車位 村屋 倉/地/雜項 服務式住宅 綠表 一手新盤   連車位

《條例》及相關規例的電子版本已上載互聯網,網址為。香港公共圖書館亦備存《條例》及相關規例的文本,以供參閱。

記者:剛才說會跟進較複雜的問題,大家關注授權書或圍標情況,有沒有時間表將來工作會如何進行?

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,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、監造或承造業務者,勒令其停止業務,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;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與其他法律訴訟相似,有關上訴或會很費時,以及可能引致龐大的訴訟費用;

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,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。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,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,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,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。

徵收土地之出售,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。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,並通知申請人,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,即出售予申請人,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;如有異議,公開標售之。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。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,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。

上訴人亦可於向秘書提交上訴通知時,一併提交擬備的詳情陳述書。詳情陳述書的頂部亦宜註明「詳情陳述書」字樣,以方便辨識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,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,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,得令其停工,另依規定,辦理變更設計。

一、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,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,亦同。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。

此外,若屋宇署發現有違規的主力牆/結構牆改動,當局亦有可能發出勒令維修命令,在維修完成及得到屋宇署接納前,該物業會有建築物頒令,當買方律師發現有相關命令,亦有權提出業權質詢。總括而言,擅自改動主力牆將影響物業的轉售。

原發照機關,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,五日內補發,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。

首先我要感謝立法會議員和立法會秘書處的努力,前後召開十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以審議《條例草案》。我亦感謝議員、各個團體以及市民在過去數月就《條例草案》給予政府的寶貴意見,我們會仔細研究相關意見,並適當地納入《條例草案》中。 read more

Report this page